2013年5月23日 星期四

關於 「智財局擬封鎖境外侵權網站」 一事

經濟部智財局新聞稿

智財局的新聞稿有4點內容,分別是
1. 封鎖境外網站有必要
2. 說明要採取的手段
3. 說明國外有類似法案
4. 說明智財局會審慎降低相關衝擊

看完新聞稿之後忽然有點不知今夕何年之感。
新聞稿的一開始就用了很抽象的文字來形容損失「因網路侵權具有傳播快速、即時擴散的特性,此類侵權行為如不即時嚇阻,將對我國相關產業發展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失」
什麼叫做無可彌補的損失? 智財局並沒有提供任何數據告訴社會大眾,新聞稿中的境外侵權網站對我國相關產業造成多少損失與影響。
但卻表示「此一判斷將由智慧局邀集司法院、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權利人團體、ISP業者及學者專家進行意見交流後作出決定」。講白話文就是「行政裁量」。
而這行政裁量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全國民眾的網路使用權利。再說一次白話文叫做「用行政裁量來決定民眾能使用網路瀏覽的網站」。

在怎樣台灣也算是一個法治國家,侵權行為的認定權在法院,而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今天智慧財產局忽然發篇新聞稿表示要邀請相關人等來決定誰侵權以及直接執行網路封鎖「政策」。
先等等...誰給了智慧財產局這個權力來認定侵權? 又誰給了經濟部智財局權限去執行屬於交通部管轄的電信監管業務?

新聞稿中也對這種行為做出辯解:
「封鎖境外重大侵權網站規定,係基於促進文創產業發展之公益目的,為提供快速解決境外侵權網站爭議所採取的行政途徑,但並非取代司法程序,行政機關的決定仍須受到法院的審查,因而執行上如有不當或錯誤封鎖情形,人民或利害關係人仍循行政救濟程序獲得賠償或補償」。
這裡有提到這是行政途徑,而非司法途徑。換句話說智財局意圖用行政手段在司法判決之前做執行,而這樣的行為很明顯的是過度擴權,可以說是行政干預司法。
這樣的行為跟左岸的行政審批實有異曲同工之妙,也就是行政單位表面上沒有實際上卻擁有最後決定權。

再來新聞稿中提及的國外有類似法案,同篇新聞稿提到美國與英國是由法院核發命令,西班牙有專門委員會審理網路侵權。可以看到這幾個國家並不是由行政機構擴張權限來阻斷網路,恰足以證明智財局的主張是有問題的。
在智財局片面宣佈要審查網路之前,是不是該先就所謂境外網站侵權所造成的損失,以及限制國民網路瀏覽權能對台灣文創產業做出多少幫助,給出一個完整的分析?
否則如何杜國民攸攸之口,說智財局食我稅金,限我網路,而政策的得利者卻是國外的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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